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0年7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犯罪于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的一天,从河南省正阳县看守所脱逃的涉嫌贪污犯罪的未决犯沈XX窜至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河南省项城市X镇X村家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沈占稳是在逃犯,仍然安排其在同村X村民家中居住三天,为沈占稳的逃匿提供方便。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沈XX、王某X、王某X等人的证言及沈占稳涉嫌贪污犯罪的起诉书、涉嫌脱逃犯罪的立案决定书、正阳县公安局关于沈占稳脱逃经过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沈占稳是在逃犯,仍然为其提供住所藏匿,并帮助其逃跑,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岩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海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