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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诉向某乙、向某丙、杨某丁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会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

被执行人向某乙,男。

被执行人向某丙,男。

被执行人杨某丁,女。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诉向某乙、向某丙、杨某丁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的(2010)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于2010年11月16日向某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查询银行存款等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向某乙、向某丙、杨某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也未能提供出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新婷

审判员龙元元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唐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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