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农民。2001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03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2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己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某某撤回上诉。
武平县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英
审判员刘文福
代理审判员吴英琼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詹文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