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二、追缴被告人丘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650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丘某某撤回上诉。
上杭县人民法院(2010)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庆泉
审判员刘文福
审判员沈思鑫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詹文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