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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夺罪,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窝藏罪,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夺罪

2008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会(已判刑)骑一辆雅马哈125型摩托,在邓州市X乡X路X村附近,对路经该处的孙某某实施抢夺,抢夺现金x余元。

二、盗窃罪

1、2008年2月19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伟、许瑞杰(已判刑)到南阳市X路三园商务酒店门前,将周某某停放在门前的轿车后备箱撬开,盗走10箱“千顷地”牌白酒(价值4800元)。

2、2008年2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伟、许瑞杰到南阳市X镇“家家福”超市门口,盗窃宋某某豪爵125摩托车一辆(价值3920元)。

三、窝藏罪

2008年4月28日,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组织警力在邓州市X路嘉禾宾馆对李某甲等人实施抓捕时,李某甲从四楼跳下逃走,并致腿骨骨折,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李某甲的情况下,赶到邓州市将李某甲接到内乡县治疗,后又将李某甲送往广东。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窝藏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抢夺罪

2008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会(已判刑)骑一辆雅马哈125型摩托,在邓州市X乡X路X村附近,对路经该处的孙某某实施抢夺,抢夺现金x余元。

二、盗窃罪

1、2008年2月19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伟、许瑞杰(已判刑)到南阳市X路三园商务酒店门前,将周某某停放在门前的轿车后备箱撬开,盗走10箱“千顷地”牌白酒(价值4800元)。

2、2008年2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伟、许瑞杰到南阳市X镇“家家福”超市门口,盗窃宋某某豪爵125摩托车一辆(价值3920元)。

三、窝藏罪

2008年4月28日,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组织警力在邓州市X路嘉禾宾馆对李某甲等人实施抓捕时,李某甲从四楼跳下逃走,并致腿骨骨折。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李某甲的情况下,赶到邓州市将李某甲接到内乡县治疗,后又将李某甲送往广东。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了伙同李某会抢夺x元的事实,其供述的抢夺时间、地点、数额等情节与同案犯李某会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及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了伙同王伟、许锐杰盗窃的事实,其供述的盗窃时间、地点、物品名称及数量等情节与同案犯王伟、许瑞杰供述的盗窃经过及被害人宋某某、周某某陈述的物品被盗的经过相互印证。证人齐某某证实王大伟、赵某某等人曾将所盗的摩托车放在其店里维修。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的帮助被告人李某甲逃跑的经过与李某甲的证言相互印证。此外,检察机关还提交了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抓获证明、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又构成窝藏罪。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夺罪、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窝藏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甲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11年6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某超

审判员武圣乾

人民陪审员鲁淑桂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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