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商丘阳光铝材项目部,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负责人杨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慧,河南旷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又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亚威,河南京港(略)事务所(略)。
孙某某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及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商丘阳光铝材项目部(以下简称宝冶项目部)承揽合同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10月22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支付劳动报酬x元并支付滞纳金。宝冶公司及宝冶项目部于2010年6月1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孙某某返还多领取的工程款x元。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宝冶公司及宝冶项目部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冶公司、宝冶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郑慧,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亚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保中
审判员张倩
审判员盛立贞
二О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