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刘彤海,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X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路办事处大赉店村。
法定代表人贾某乙,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岳,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贾某甲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X路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赉店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贾某甲于2008年11月28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赉店村委会赔偿其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5日作出(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贾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司朝霞
审判员任春燕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