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庆经初字第X号
原告大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X村。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李某,该公司资产经营部干部。
被告黑龙江柯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大庆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业,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0年6月21日,被告黑龙江柯远电子有限公司从原大庆市开发区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80万元,期限至2001年6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6.3375‰,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0年10月31日,大庆市开发区城市信用合作社成为原告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亦转为原告承担。此笔贷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黑龙江柯远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略).18元(自2000年6月26日至2001年6月20日,按月利率6.3375‰计算;自2001年6月21日至2003年9月30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二、判令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黑龙江柯远电子有限公司辩称,一、对借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二、同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但立即偿还有困难,希望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
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辩称,一、对借款担保事实无异议;二、认可由原告主张此笔贷款的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黑龙江柯远电子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日前给付某告大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略).18元(自2000年6月26日至2001年6月20日,按月利率6.3375‰计算;自2001年6月21日至2003年9月30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息合计(略).18元;
二、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黑龙江柯远电子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某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双彦
代理审判员夏重彬
代理审判员朱峰娟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