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汝南县汽车站南门口西侧,盗走被害人孙xx“红台铃”电动车一辆,价值20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于2010年10月5日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电动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xx的陈述、证人游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被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赵海港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