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23因涉嫌拐卖儿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10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平顶山市一五二医院附近宾馆,将与其同居的谢某某三岁的儿子于某某以x元价格卖给鲁山县人周某某。案发后,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解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证人谢某某、于某某、徐某某证言均能相互印证,并有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出卖为目,将他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儿拐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周刚
审判员李喜峰
审判员胡卫军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尹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