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至2010年,被告人马某某在任民权县X乡X村支书期间,利用协助花园乡政府征收计划生育抚养费的便利,采取收款不开票、收入不记账的手段,将其征收的计划生育抚养费x元中的x元上交给了花园乡财政,下余的x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花费。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刘xx、吴xx、袁xx、王xx、姚xx、邹xx、于xx、苏xx、杨xx、邢xx的证言、收取抚养费的证明、罚没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任民权县X乡X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征收的x计划生育抚养费中的x元钱占为已有,用于个人花费。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敏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安进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