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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别名董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逮捕。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1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到鹤壁市淇滨区华府天下小区X号楼工地无理索要“施工进料费”,以不让施工相威胁,迫使该X号楼工地的施工负责人杜某某交给董某某25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杜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人王XX、孙XX、张XX等人的证言,书证协议书、控告信、长江路办事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慧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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