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曾用名秦X,男。
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广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刘某某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会强
审判员孙凤云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