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舆县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平舆县总工会办公室主任兼主管会计。
委托代理人普志文,平舆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俊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舆县总工会诉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8年12月22日、2009年8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平舆县总工会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普志文,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舆县总工会诉称,2005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租赁契约,由被告租其方房屋两间,月租金400元。同时,根据契约第十二条规定,该契约应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但至今,该契约仍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致使国有资产部分流失。根据《合同法》第44条、45条的规定,请求一、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未生效。二、责令被告返还租赁物门面房两间。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平舆县总工会与被告张新华分别于1999年7月1日、2000年3月3日、2004年4月30日、2005年6月6日用同一合同文本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契约,租赁平舆县总工会的门面房两间。其中,2004年合同签订后,由于楼房整修,双方从2005年6月6日重新订的合同,约定租期自2005年6月6日至2015年6月6日止,张新华从2006年3月向总工会交租金至2008年2月。因房屋需要出卖,总工会分别于2008年2月27日、2008年5月4日通知张新华搬迁,均遭到张新华拒绝。2008年6月30日于平舆县总工会与第三人张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将座落在平舆县X街中段东侧,工人俱乐部门南楼座北向南四间四层商某的房地产(张某某承租的两间房包括在内)出售给张华,并于2008年7月1日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了张华名下。因此总工会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张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其起诉已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舆县总工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章留
审判员崔新民
代理审判员张文萍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