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在长葛市X路“城市花园”北门出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向李晨刚出售毒品2包,共重0.4克。
2、2010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107国道长葛市东转盘附近“东港宾馆”门口处以90元的价格向曾鹏举出售毒品海洛因1包,重0.2可。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曾XX、尤XX的证言、上缴毒品单据、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尿检报告、户籍资料、长葛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陈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