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庆丰,河南陈州(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凌、白某某,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庆丰、贾某某,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岳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8元,退还赵某某。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宁宇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贺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