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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镇长。

住所地湘乡市X镇新桥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1996年7月20日,被告陈某某在原月山基金会借用资金x.8元。后因政策原因基金会被关闭,被告所借的资金经多次催收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x.8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x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借款中有一部分不是被告所借,而是由贺端光、彭暑修所借。且被告在1997年1月偿还4万元,1999年偿还64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因经营需要自1996年4月28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分9次在原湘乡市X村合作基金会共计借款x元,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因政策原因基金会关闭,其债权转移至湘乡市X镇人民政府,月山镇人民政府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于2010年12月29日起诉至本院,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沙银迅支行的银行存款x.7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陈某某一次性偿还原告湘乡市X镇人民政府人民币x元,拟定于2011年1月10日付清;

二、原告湘乡市X镇人民政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元;财产保全费1600元,合计4000元,被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李育君

审判员陈某仁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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