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莫某以能帮助被害人阚XX从实习医生转为永城市妇幼保健院正式医生为名,骗取其现金x元。案发前,被告人莫某退还赃款x元,案发后,又将x元赃款予以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阚XX的陈述、证人阚一X、刘XX、张XX等人的证言,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莫某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