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郝某某与其母亲彭XX、妹妹郝XX在林州市X镇供销社工地,因房屋采光问题与被害人段XX发生争执致殴斗,殴斗中被告人郝某某将被害人段XX的头部打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段XX头部缝合创,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段XX的陈述,证人郝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
认定该情况事实的证据有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民事部分双方自行和解,被告人郝某某庭审认罪、悔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田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