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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3日被逮捕,201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3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在林州市京林理想城工地工棚内,因琐事与工地刘XX发生口角,并用砖头将刘XX面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锦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段X、刘XX、周XX、关XX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已与被害人刘XX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该事实有协议书、撤诉书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认罪、悔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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