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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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