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0年4月27日对原告石光辉与被告尉氏县X乡第二初级中学、李国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09)尉民初字第X号”补正为“(2009)尉民初字第X号”。
“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尉民初字第2931-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补正为“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尉民初字第2931-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卫芹
签发:王震峰审判员张智勇
审判员李英
审核:吴延岭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