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被害人姚某桂之夫。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被害人姚某桂之女。
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贺某丙,男,X年X月X日生。系被害人姚某桂之子。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贺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贺某甲因宅基地与其兄贺某乙发生纠纷。2010年5月12日上午11时许,贺某甲强行闯入贺某乙家,睡在贺某乙家堂屋内,经多次劝说仍不退出,贺某乙之妻姚某桂不堪其扰,于当日18时左右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5月31日死亡。
另认定,姚某桂服毒后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x.05元。姚某桂生于X年X月X日,农民。2009年度镇平县X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396元,河南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贺某甲供述
我在老宅基上盖房,我大哥贺某鑫二哥贺某乙不同意,正施工里石佛寺镇农房所去阻止,说有两个老头反映这宅基有纠纷。我一听就知道是两个哥去了农房所,我房盖不成每天还得赔好多工钱,为这我气的很。大概上午11点左右,我抱个毯子去我二哥家,睡在他家堂屋里,并对我二嫂姚某桂说,你们告我有房盖不成。姚某桂看这阵势就出去了。下午一、二点钟,姚某桂和她女儿姚某某一块回来,让我起来,我没起。他们就又走了。后来五、六点钟的样子,姚某桂从外边回来直接进了东屋,我俩也没说话,过了一会贺某丙、我弟媳仵桂花相继进到东屋,我听见仵桂花说,喝药了、喝药了。我赶紧起来往外走,在门口还碰到姚某某和李晓俭。
2、贺某乙证言
我弟贺某甲私自建房,我和我哥去农房所反映情况,大约十二点多到家,见贺某甲在我家躺着,姚某桂说,贺某甲上午就来了,让咱赔他钱,要不就住咱家,死咱家。我听后就去找组长贺某让,贺某让来说了半天,贺某甲也不听。我又去派出所,派出所说找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我到家时姚某桂已经喝药了。
3、贺某鑫证言与贺某乙证言一致。
4、贺某让证言
贺某乙找我让去劝贺某甲,我和妻子周令勤一块到贺某乙家劝贺某甲,贺某甲不听,我们就走了。
5、姚某某证言
2010年5月12日中午12点多,我妈姚某桂带着孙女、孙娃到我家,说,贺某甲睡在我家还乱骂,她怕影响孩子,所以到我这。大约两点半左右,我送我妈回去,见贺某甲在堂屋地上躺着,还嚷着让我们赔他工钱,我劝我妈不和他一样,并让我妈出去转转,我就回去了。下午六点左右,我妈给我打电话说,娃儿,我被逼的活不成了,我喝药了,我不活了,我走了。我一听赶紧和李晓俭一起往家赶,到家闻到很大的药味,见我妈坐在床边,歪躺着,嘴上流沫。我们赶紧找车找人把我妈向医院送,贺某甲看见这,抱着毯子走了。
6、李晓俭证言和姚某某证言一致
7、死亡证明
姚某桂于2010年5月31日非正常死亡。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多次劝说仍不退出,严重妨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他人服毒自杀的严重后果,故认定被告人贺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x.84元。
贺某甲上诉称,被上诉人贺某乙、姚某某、贺某丙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民事赔偿部分适用法律错误。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甲没有正当理由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并以吃住和死在该宅相要挟,严重的干扰了他人的生活,造成他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贺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贺某甲在老宅基上擅自建房,贺某乙、贺某鑫虽不同意,但并未前去阻拦,而是找有机关予以解决,二人对此事的处理方法是理智的,不存在过错。至于姚某某、贺某丙即没阻拦其建房,也没到有关机关反映其建房的问题,二人与此事无关。由于其侵宅行为造成了姚某桂的自杀的严重后果,一审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二年零六个月是适当的。一审的民事赔偿部分每项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赔偿数额恰当。故贺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史云峰
代理审判员刘亚磊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