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被告倪x。
本院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倪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立案后,经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涉案房产已经由(2010)洛民终字第xxx号判决书进行了处理,本院不应再重复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少先
审判员:陆红雨
审判员:张罗炜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