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xx,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邓xx。
委托代理人刘xx。
原告xxx公司诉被告邓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承担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履行应尽职责而造成的损失,而(2010)洛民终字第xxx号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原、被告系劳动关系。本案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生的纠纷,依法应由劳动仲裁程序先行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x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少先
审判员:陆红雨
审判员:张罗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