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玉、李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冀芳,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阳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李某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玉、李某某和被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冀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龙杰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耀国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