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毛惠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正,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摩力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毛惠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正,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EST软件公司)。
原告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原告x(摩力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x.(EST软件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原告x(摩力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徐晨平
代理审判员方产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