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涂志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星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星建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宏星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被告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属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就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指定其下级法院的本院审理,本院据此取得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宏星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宏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凌崧
审判员严骏
代理审判员王正峰
书记员凌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