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胶囊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州胶囊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GA/x)、票面金额人民币x元整(叁拾万元整)、出票人:上海全宇生物科技遂平有限公司、出票行:驻马店市商业银行、持票人:苏州胶囊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胶囊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秉光
审判员耿梅红
审判员赵丽莉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