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胥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工艺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弄某号。
原告胥某诉被告某工艺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秋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某委托代理人何学兵、被告法定代表人毛灵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胥某诉称,其于2007年6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0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支付2008年7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000元;二、补缴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
经审查查明,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07年6月,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09年5月,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同年11月17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补缴综合保险等请求。2009年12月30日,该会嘉劳仲(2009)办字第某号裁决书作出被告应补缴原告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工艺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3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胥某一次性补偿金45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秋华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