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6月1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长垣县南蒲办事处朱庄村,盗割联通公司400对通信电缆47米。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914元。2010年4月1日,17米被盗电缆由长垣县公安局追缴并退还给长垣县联通公司。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书证等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垣县南蒲办事处朱庄村,盗割400对通信电缆47米。造成340户用户通信中断21小时。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2914元。案发后,被盗17米通信电缆被追回已退还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垣县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长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长垣县公安局南蒲派出所证明,长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长垣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垣县分公司证明,通话清单,领条,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人崔X、罗XX、赵XX、李XX、黄XX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1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守连
审判员陈普民
审判员左民廷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