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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危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蔚兰,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彭红辉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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