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蔚兰,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彭红辉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