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代理检察员宋冬、被害人李XX、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李XX家门口与李XX因承包邱庄村南养殖小区的事发生争执,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用砖头将李XX的头部、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XX的伤情程度为轻伤。2010年9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在本案审理中,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李XX、孙XX、李X的证言、案发现场图及照片、伤情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抓获证明、协议书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李XX身体,致李XX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中全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殷有利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