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又名杜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滑刑初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韩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韩某某窜至滑县X镇X村,将周xx停放在院子过道下的一辆时风牌三轮农用运输车盗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行至上官镇X村东头时被上官派出所民警截获。赃车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xx的陈述,证人周一X、周二X、周三X的证言,被盗车辆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杜某某、韩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某、韩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建领
审判员张慧彩
审判员王士玲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