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甲(又名刘X),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乙,女。
一审第三人尉氏县贾鲁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经理。
郭某某因与刘某甲、刘某乙、第三人尉氏县贾鲁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贾鲁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3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某甲、刘某乙抢占的贾鲁公司家属房的所有权归郭某某所有。该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郭某民
代理审判员杨雯劏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孙玲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