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治安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殷某因与其妻艾××在信阳中医院住院发生争执时,砸毁信阳中医院抢救设备深迈多参数监护仪、流量表等两台,经信阳市Im河区价格评估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设备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阳中医院报案材料及证人艾××、陈×证言,信阳市Im河区价格评估鉴定书,公安机关出警经过及被告人殷某2006年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新红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向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