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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1980年12月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亮,(略)西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智某,女,1984年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6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0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智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被告有家不归,造成婚姻破裂,现要求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5月29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后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归,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长期外出,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智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朝晖

审判员马伟

审判员李虎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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