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1980年12月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亮,(略)西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智某,女,1984年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6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0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智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被告有家不归,造成婚姻破裂,现要求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5月29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后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归,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长期外出,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智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朝晖
审判员马伟
审判员李虎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