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海寅,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红斌,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佚倚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佚倚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长徐晨平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严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