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爱好不合而经常生气、吵架;2004年春节后,双方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互不来往;原、被告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无婚前财产在原告处。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现已分居五年余,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证明材料、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生气,现已分居五年余,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向阳
审判员杨太
审判员杨鹏飞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