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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爱好不合而经常生气、吵架;2004年春节后,双方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互不来往;原、被告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无婚前财产在原告处。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现已分居五年余,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证明材料、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生气,现已分居五年余,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向阳

审判员杨太

审判员杨鹏飞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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