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某号。
被告上海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室。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实业公司)、上海某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7月由被告某劳务公司派遣至被告某实业公司从事收费工作。2008年2月6日,原告在上夜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同年9月26日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4月16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原、被告之间就工伤医疗待遇、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无法协商一致,现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伤残补助金x元、医疗费x.65元、交通费700元、护理费7230元、伙食补助费580元、营养费3600元、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工资x元,共计x.65元。
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被告某劳务公司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某劳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3月16日前支付原告张某一次性九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平
书记员汪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