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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祁某某窜至武陟县X路X路的十字路口西北角“平价生活超市”内,趁人不备,将超市老板荆XX放在超市床上包内的52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盗的5200元现金已追回返还给荆XX。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祁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荆XX的陈述、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何菊荣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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