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慧超,河南协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中心血站。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站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义马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三门峡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义马某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景某某,被上诉人义马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杨慧超,三门峡市中心血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某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某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茹某某已预交23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