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X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刘某良,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樊煜旌,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范某,基本情况不详,系豫x车主。
被上诉人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良与被上诉人孟某某、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煜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某、范某、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审判长刘某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