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3日晚22时30分,被告人丁某到邓州市X街道办事处丁某村村民丁×家中,和被害人丁×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后将丁×致伤。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丁×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丁某赔偿被害人丁×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陈述、证人丁××证言、赔偿协议书、收据、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载卷,被告人丁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