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穆某某(穆某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申请复议人穆某某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穆某某又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复议申请,采取其他渠道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穆某某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复议申请,采取其他渠道解决纠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同意穆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