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造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我因为夫妻感情不合向平桥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但半年过去了,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任何好转,现请求离婚,小孩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女儿一直和我在一起生活,要求小孩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3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杨某萍,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二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0年3月,原告以二人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本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认可,二人的婚生女杨某萍现年才3岁,且一直随被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应仍由被告抚养为宜,对被告提出抚养小孩,抚养费自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婚生女杨某萍由被告陈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王飞
审判员吕寿春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