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甲,男,汉族,农民,生于1958年10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乙,男,生于1981年8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生于1983年7月,杜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潘某范,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女,生于1964年11月。
委托代理人范爱玲,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略)。
上诉人杜某甲、杜某乙、杨某因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甲、杜某乙、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范、被上诉人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爱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漏列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上诉人杜某甲。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孙小刚
审判员江献平
二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