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金某某,女,汉族,XXX。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某某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鲁方黎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祁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