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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金某某,女,汉族,XXX。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某某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鲁方黎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祁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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