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邑县医药总公司,住所地:夏邑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夏邑县医药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BB/x,票面金额为x元,收款人为夏邑县医药总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夏邑县医药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素娟
审判员王苗苗
审判员聂建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