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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冉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农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明,重庆市彭水县黄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农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长庭,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上诉人冉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1日作出(08)酉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冉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9月7日对上诉人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明、被上诉人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长庭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冉某某赔偿何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元,限2009年9月15日前付清。

二、何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何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办收取200元,由冉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登明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代理审判员甘国艳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段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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